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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梦录

记梦录

作者:鲜于慧红

类别:其他

状态:连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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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4-11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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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子云:“宾礼每进以让,丧礼每加以远。”浴于中溜,饭于牖下,小敛于户内,大敛于阼,殡于客位,祖于庭,葬于墓,所以示远也。殷人吊于圹,周人吊于家,示民不偝也。子云:“死,民之卒事也,吾从周。”以此坊民,诸侯犹有薨而不葬者。子云:“升自客阶,受吊于宾位,教民追孝也。”未没丧不称君,示民不争也。故鲁《春秋》记晋丧曰:“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。”以此坊民,子犹有弒其父者。

  子曰:“武王、周公,其达孝矣乎!夫孝者,善继人之志,善述人之事者也。春秋修其祖庙,陈其宗器,设其裳衣,荐其时食。宗庙之礼,所以序昭穆也。序爵,所以辨贵贱也。序事,所以辨贤也。旅酬下为上,所以逮贱也。燕毛,所以序齿也。践其位,行其礼,奏其乐,敬其所尊,爱其所亲,事死如事生,事亡如事存,孝之至也。郊社之礼,所以事上帝也。宗庙之礼,所以祀乎其先也。明乎郊社之礼、禘尝之义,治国其如示诸掌乎!”

  闻兄弟之丧,大功以上,见丧者之乡而哭。适兄弟之送葬者弗及,遇主人于道,则遂之于墓。凡主兄弟之丧,虽疏亦虞之。



简介:

  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
  溫公喜慢語,卞令禮法自居。至庾公許,大相剖擊。溫發口鄙穢,庾公徐曰:“太真終日無鄙言。”

  王丞相雲:“刁玄亮之察察,戴若思之巖巖,卞望之之峰距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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