殇:长、中,变三年之葛。终殇之月算,而反三年之葛。是非重麻,为其无卒哭之税。下殇则否。
陳太丘與友期行,期日中。過中不至,太丘舍去,去後乃至。元方時年七歲,門外戲。客問元方:“尊君在不?”答曰:“待君久不至,已去。”友人便怒曰:“非人哉!與人期行,相委而去。”元方曰:“君與家君期日中。日中不至,則是無信;對子罵父,則是無禮。”友人慚,下車引之。元方入門不顧。
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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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卒哭乃讳。礼,不讳嫌名。二名不偏讳。逮事父母,则讳王父母;不逮事父母,则不讳王父母。君所无私讳,大夫之所有公讳。《诗》、《书》不讳,临文不讳。庙中不讳。夫人之讳,虽质君之前,臣不讳也;妇讳不出门。大功小功不讳。入竟而问禁,入国而问俗,入门而问讳。
闻始见君子者,辞曰:“某固愿闻名于将命者。”不得阶主。敌者曰:“某固愿见。”罕见曰:“闻名”。亟见曰:“朝夕”。瞽曰:“闻名”。适有丧者曰:“比”。童子曰:“听事”。适公卿之丧,则曰:“听役于司徒”。君将适他,臣如致金玉货贝于君,则曰:“致马资于有司”;敌者曰:“赠从者”。臣致禭于君,则曰:“致废衣于贾人”;敌者曰:“襚”。亲者兄弟不,以襚进。臣为君丧,纳货贝于君,则曰:“纳甸于有司”。赗马入庙门;赙马与其币,大白兵车,不入庙门。赙者既致命,坐委之,摈者举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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